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 颁布单位: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 更新时间:2013-12-06
  • 关键词:证书 学历 规定 学业 国家 学校 结业 颁发 培训 教育

  【法条】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颁发学业证书的规定。

  一、学业证书的类别

  学业证书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其中,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校学习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受教育者完成学业情况的证明文件。它是用人单位衡量持有者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依据。学业证书一般分为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两类。学历证书是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颁发的反映其学业情况的证明文件。它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或者修满学分,准予毕业者,发给毕业证书。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结业的,发给结业证书。具有学籍的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又称学历证明)。学历证书按层次、类别和修业年限,又可分为小学学历、初中学历、高中学历、中等专业学校学历、大学专科学历、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等。非学历证书主要有写实性结业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等。本条规定的结业证书包括学历类的结业证书和非学历类的结业证书。

  二、学业证书的颁发

  我国对学业证书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对于非学历类证书,一般学校都有权根据受教育者的学习情况签发。民办学校对接受各种文化补习、辅导、进修、培训的受教育者,都可以根据情况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证书,并注明学习期限、课程和考试成绩;对接受职业培训的受教育者,按规定完成了培训内容并经考核合格的,发给培训证书,并注明培训的专业技能和考核结果。对于学历类证书,特别是表明学历的毕业证书,管理比较严,特别是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只有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取得了相应资格的学校,才能签发毕业证书。学校要取得这一资格,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审批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不同类别、层次学校的设置标准,对举办者的办学申请进行审查,达到条件的,颁发办学许可证,同时赋予其相应层次、类别的学业证书发放权。对于实施学历教育的,如其现有条件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实施该层次学历教育标准,审批机关先批准其实施非学历教育,暂不授予发放学历证书的资格。这类学校成立后,只具有发放非学历证书的权利,即颁发写实性学业证明和培训证书的权利,不得超越规定的权限,擅自颁发学历证书。目前,在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中,有大量的教育机构由于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不具有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发放权。据统计,到2001年,全国有近1300所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但仅有不到100所学校享有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