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释义:第103条

  • 颁布单位:民事诉讼法释义:第103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 共和 人民 中华 协助 执行 义务 单位 或者

  第一百零三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可以予以罚款:

  (二)银行、,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释义】

  针对实践中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一些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怠于或拒绝履行协助义务,2007年修改增加了“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予以拘留”的条款。针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的拘留这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加大了对协助义务不履行者的惩罚力度,增强了执行法规的震慑力,,使得执行工作的开展更加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