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释义:第185条

  • 颁布单位:刑事诉讼法释义:第185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共和 人民 中华 抗诉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抗诉的程序】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关联法规

、241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1-40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