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释义:第184条

  • 颁布单位:刑事诉讼法释义:第184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共和 人民 中华 人民法院 上诉 被告人 应当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上诉的程序】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关联法规

、236-2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