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释义:第69条

  • 颁布单位:刑事诉讼法释义:第69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共和 人民 中华 批准 提请 机关 人民检察院

  第六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拘留时限和审查批捕的时限的规定。

  为了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都必须遵守一定的时限。公安机关对已被拘留的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考虑到有些重大、复杂案件或者对案情争议较大的情况,。另外,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案件因涉及地区广、调查取证量多,取证难度大,为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对这几种特殊嫌疑分子的提请批捕时间可以延长至拘留后的三十日内。

,公安机关接到决定后,无论同意与否,应当立即将在押的人释放,。这既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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