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释义:第55条

  • 颁布单位:刑事诉讼法释义:第55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共和 人民 中华 保证人 规定 义务 违反 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的义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保证人义务以及不认真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的作用,防止保证人担保流于形式,法律明确了保证人的义务。首先是要监督被保证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其次是在发现被保证人有违反规定的企图,可能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或者已经发现被保证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应当毫不迟延地尽快地向执行机关汇报。如果保证人不认真履行保证义务,在被保证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时不及时报告,则要被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根据被保证人违法情况的严重程度、保证人的责任大小及其经济状况来确定。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3、5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