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99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已修改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参见《刑法修正案(四)》。 由此,本条第3款罪名增设为“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
另,《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该条罪名为“枉法仲裁罪”。
条文注释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本条是特别规定,。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前者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后者是指司法人员在执行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中,,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二(五)、(六)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