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88条
第三百八十八条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条文注释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如利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同事关系,利用部门、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等等,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办事。这里所说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如果为请托人谋取的是正当的利益,。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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