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88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88条
  • 更新时间:2011-06-01
  • 关键词:刑法 共和 人民 中华 工作人员 或者 谋取 利益 财物 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条文注释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如利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同事关系,利用部门、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等等,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办事。这里所说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如果为请托人谋取的是正当的利益,。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