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264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264条
  • 更新时间:2011-06-01
  • 关键词:刑法 共和 人民 中华 盗窃 或者 数额 财物 严重 文物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条文注释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不会发觉的方法,秘密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窃取是盗窃罪区别于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盗窃罪的构成有两个标准:一是数额较大,指个人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00—2000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以在此幅度内自行规定起点。二是多次盗窃未作处理的 ,应将数额累加计算。多次盗窃,指1年以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累犯;(4)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