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186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
本条第一、二款已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参见《刑法修正案(六)》。由此,“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改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罪名。
关联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47、48条
《商业银行法》第40、41、47、52、74、76、83条
《证券法》第205条
《贷款通则》第63、64、67、68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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