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153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153条
  • 更新时间:2011-06-01
  • 关键词:刑法 共和 人民 中华 以上 税额 应缴 以下 走私 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6、9、10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