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137条-第139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后果特别严重的,。
关联法规
《教育法》第73条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9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后果特别严重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该条的罪名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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