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99条-第102条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领土完整和安全的,。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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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领土完整和安全的,。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