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69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69条
  • 更新时间:2011-06-01
  • 关键词:刑法 共和 人民 中华 执行 附加 以上 最高 应当 不能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条文注释

  数罪并罚主要是解决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罪,应当如何决定执行刑罚的问题。

  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但是对其他犯罪仍应当分别裁量刑罚做出判决,。、两个以上拘役或者两个以上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该执行的刑期,但不能超过《刑法》规定的最高限制。、拘役犯、管制犯采用的是限制加重原则。(3)如果数罪中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不论何种主刑都不影响附加刑的执行,体现了对主刑和附加刑的并科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