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法释义:第十五条

  • 颁布单位:国防教育法释义:第十五条
  • 更新时间:2013-12-09
  • 关键词:国防 高级中学 教育 学生 高等学校 军事 训练 学校 应当

  【法条】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

  【释义】

  本条是关于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开展国防教育的规定。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以下统称“高级中学”)学生,其身心发展不同于小学和初级中学的学生,其年龄已达到或者接近公民服兵役的年龄,是国家国防后备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家从加强国防建设特别是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出发,对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的国防教育,提出了比小学和初级中学更高的要求。

  本条第一款规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这是对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国防教育提出的基本要求。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应当通过军事训练对在校学生进行国防教育,是国家的一贯要求。我国《兵役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第四十五条规定,“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1993年中共中央、,要“重视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继续组织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参加多种形式的军事训练。” 1994年中共中央印发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进一步明确,“中学高年级和大专院校,要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和军事训练等活动,增强他们对工农兵的感情和对国家的责任感。” 1999年中共中央、:“规范国防教育,提高学生国家安全意识,继续搞好军训并使之制度化。”在上述法律和政策的指引下,我国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组织学生广泛开展了军事训练活动,并取得了明显成果。特别是1985年以来,我国在部分普遍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中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学生军训试点工作,经过军地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努力,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摸索出了一套符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的学生军训办法。实践证明,将课堂教学和军事训练相结合,是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国防教育,使青年学生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的有效形式和重要途径。

  本条第二款规定,“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这项规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根据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要求,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应当学习和掌握比较系统的国防知识和相应的国防技能,所以,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的国防教育,不是将国防教育的内容分散地纳入相关课程,而是要单独开设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和保障国防建设特别是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对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国防教育的要求。第二,高等学校设置的国防教育课程和高级中学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应当包括国防理论和军事训练两个部分,其基本目的都是要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必备的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培养以履行国防义务为核心的国防观念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