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五十七条

  • 颁布单位: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五十七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 关键词:食品安全 共和 人民 中华 食品 检验 机构 资质 规定 认可

  第五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

,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规定

  食品检验是指食品检验机构根据有关国家标准,对食品原料、辅助材料、成本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的检验,包括对食品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外观特性以及外包装、内包装、标志等进行的检验。食品检验的方法主要有感官检验法和理化检验法。建立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品原料、生产和市场流通等环节检验工作,,也是世界通行做法。本条中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检验机构为什么要有资质认定

  食品检验是保证食品安全,,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系列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为了保证食品源头的安全,本法要求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必须是建立在检验合格基础上的。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必须依据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为了保证食品的安全,本法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具检验合格证。另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建立在食品检验基础上的,,必须立即组织食品检验,做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既然食品检验工作是那么重要,技术性又那么高,就需要通过制度来保证食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客观性。一是国家制定统一、严格的检验规范,对食品检验工作的具体开展提出要求;二是从从事食品检验机构的资格入手,设立准入门槛,保证检验机构有足够的技术能力、人员配备、场所进行食品检验工作。应该说,在我国目前食品安全形势较为严峻,食品检验机构良莠不齐,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的背景下,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是十分必要的。

  2、食品检验机构由谁来认定资质

,。为了增强食品检验机构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应当对食品检验机构设定资质要求。根据本条规定,除了可以按照认证认可规定取得资质外,还可以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取得资质。目前我国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取得有以下几种:

  第一,按照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取得的认可。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第三十八条规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认证、检查、检测能力持续、稳定地符合认可条件。第四十四条规定:认可机构应当在公布的时间内,,完成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评审,作出是否给予认可的决定。因此,。目前国家认监委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现有的认可机构进行调整,建立集中统一的国家认可机构,履行国家认可职责,检验机构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

  第二,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考核合格取得资质。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因此,食品检验机构取得资质的另一途径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实践中,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商务、粮食、科技等部门对有关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考核,赋予资质。另外,根据标准化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第三,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考核合格取得资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因此,食品检验机构取得资质的另一途径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

  3、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

  食品卫生法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认定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的资质。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随着本法施行,食品卫生法的废止,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行使认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的职权。同时,随着本法的施行,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统一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权。目前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由有关资质认定部门自己制定,因此,各食品检验机构水平参差不齐,不利于保证食品安全。统一资质认定条件有利于规范食品检验机构的硬件和软件设施条件,提高食品检验机构的整体水平,,形成良性的行政制约机制。资质认定条件主要包括对机构设置、组织管理、质量体系、人员、仪器设备、环境设施、检测工作等方面的要求。检验规范是食品检验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保障,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属于食品安全标准,通过对检验仪器设备、检验操作、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等规范化管理,有利于提高检验质量,保证检验结果的科学和客观。

  4、本法施行前依法设立或者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我国食品检验机构主要分布在卫生、农业、质检、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粮食、轻工、商业等行业。同时,大、中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也建立了具备一定条件的检测实验室;在部分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还有中外合资、合作的食品检测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在食品产地、集散地和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各有关方面集资建立了食品检验检测站,配备了流动检测车、快速检测仪等。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批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初步形成了“国家级检验机构为龙头,省级和部门食品检验机构为主体,市、县级食品检验机构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检验体系,能基本满足对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投入品、生产加工、储藏、流通、消费全过程实施质量安全检测的需要。由于本法对食品检验资质认定的主管机构有所调整,又是食品安全领域中的新法,因此,对本法施行前依法设立或者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是否可以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必须做出明确规定。考虑到现有食品检验机构都是依法设立或者认定的,且都具有相应的检验能力,同时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基本原则,最主要的为了防止和杜绝食品检验机构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本法明确规定已经依法设立或者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有三点需要明确:第一,本法施行后设立食品检验机构,必须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或者经认证认可机构认定;第二,本法施行前依法设立或者经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活动,必须依照本法规定的检验规范和要求进行;第三,本法施行前依法设立或者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水平不足的,应当尽量加以提高,以满足日益发展的食品检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