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五十五条

  • 颁布单位: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五十五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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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与食品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在食品安全法草案审议过程中,名人代言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现象,引起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高度关注。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广告进行严格规范,防止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本法在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都要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承担责任的主体包括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

  1994年制定的广告法只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在广告中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在广告中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个人的法律责任。近几年发生的一些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案件已经证明,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其误导性和欺骗性更大。名人因代言获得了高额经济利益,如果不承担相应责任,将违背权责统一的法律原则。为此,本法扩大了广告法规定的责任主体范围,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都要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按照性质和任务,社会团体可以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类。例如,各类研究会、行业协会、律师协会、消费者协会、妇女联合会等都是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指社会团体以外的其他各类组织,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根据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如果在虚假广告中违法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个人”主要是指名人,当然也包括普通人。

  (二)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债权人有权请求数个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民法通则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个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连带责任更能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消费者可以要求推荐食品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责任,也可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责任。推荐食品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责任分配,依照法律或者约定确定。推荐食品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不得以承担的责任超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约定的份额而拒绝消费者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推荐食品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承担的责任超过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就超额的部分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