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41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41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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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撤销变更登记】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条文注释

  在有些情况下,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主要是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同时,股东对于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无效或可撤销。

  在发生如上的情形时,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当然,在申请时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