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33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33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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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变更经营范围】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条文注释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可能是公司主动变更,也可能是因客观原因被动变更。

  由于修改公司章程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经过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以变更公司章程记载事项,这些事项中自然也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股东会通过变更经营范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应当在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被动变更经营范围,是指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含有行政许可项目,其取得的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批准决定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公司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甚至公司的注销登记。在发生上述几种情况时,公司应当自被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其中,如果公司的经营范围仅仅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由于行政许可的失效,公司的经营范围成为空白,公司只能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12、38、44、100、104条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