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28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28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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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变更公司名称】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公司名称变更的有关要求。实践中,进行公司名称变更需要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同意公司更名及修改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企业名称审核表》及《名称(字号)核准通知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其他与名称有关的文件、证件。

  此外,公司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名称管理的规定,不重名(包括近似)、不侵权、、不迷信、不“黄色”等,在提交规定的全部文件、证件后,由工商登记机关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关联法规

  《企业名称管理管理实施办法》第26、27、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