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27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27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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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登记的提交文件】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变更的事项(可变更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类型、注册资本等),同时申请书要经法定代表人签署。

  2.变更决议或决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登记事项,要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对变更事项作出的有效决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登记事项,要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对变更事项作出的有效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变更登记事项,需要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有效的决定。,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3.其他文件。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文件。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文件的证明力发生疑问,还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相关的其他文件。二是公司章程。如果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要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并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备查验。三是行政许可批准决定文件。如果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司还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前,依照法律、,在获得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行政许可批准决定文件后,方可申请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批准决定文件。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7、9、12、22、67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8、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