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第17条

  • 颁布单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第17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条例 保险 强制 交通事故 责任 机动车 合同 解除 保险费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关联法规】

  《保险法》第17、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