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63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63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登记 公司 人民 共和 中华 副本 营业执照 正本 法人 申请

  第六十三条 【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的管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凭证,《营业执照》是公司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两种执照的区别是:(1)核发的对象不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发的对象是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及其他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核发的对象是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及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济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的经营单位。(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其所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只能由其隶属的公司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一切经营后果或产生的民事诉讼活动,均由其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3)作用不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依法进行经营活动,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凭据该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辅助帐户,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有正本和副本之分。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的正、副本,都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内容是一致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营业执照正本为悬挂式,应悬挂在公司主要办事场所或主要经营场所,营业执照正本只能核发一份;营业执照副本为折叠式,便于携带,主要用于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对外展示,以证明其具有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权,或用于向有关部门办理各种手续。登记主管机关可根据公司的申请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核发执照副本若干份。

  公司因开展业务需要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的,可以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申请时应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后,应在原执照副本注册号后编增副本的序号,然后将申请报告等文件存入公司档案备查。

  关联法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56-5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