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释义:第五十八条

  • 颁布单位:信托法释义:第五十八条
  • 更新时间:2011-06-01
  • 关键词:信托 国信 人民 共和 中华 清算 财产 受托 事务 报告

  第五十八条 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对信托终止后信托事务清算及受托人责任解除的规定。

  一、信托事务的清算。信托事务的清算,是指信托终止后由受托人对因处理信托事务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活动。信托事务的清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清理债权、债务。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首先应当追缴因处理信托事务而产生的债权,并清理、偿还因处理信托事务而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受托人在清理因处理信托事务而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时,可以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通过一定的媒体刊登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受托人对经其核定的债务,以信托财产予以清偿。(2)核定并移交信托财产。受托人在清理债权债务后,应当对信托财产进行核定,编制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信托财产在扣除委托人、受益人对受托人所负债务、清算费用后,应当及时移交给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3)制作并提交清算报告。受托人在移交信托财产时应当向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交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一般应当记载信托事务的处理情况、清理债权债务的情况、信托财产增减情况以及尚未收回的债权和尚未清偿的债务的情况等。

  二、信托事务清算的法律后果。信托事务清算完结,受托人提交清算报告,并将信托财产移交给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之后,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对于清算报告未列入的事项以及已列入清算报告但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异议的事项,受托人不能解除责任。对于清算报告未列入的事项,属于因处理信托事务而产生的债权的,受托人应当继续追缴,属于因处理信托事务而产生的债务的,应当保留部分信托财产予以清偿,或者与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协商确定清偿方案。对于有争议的事项,受托人与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应当协商处理,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受托人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恶意串通或者有其他不正当行为,以减少信托财产的价值,或者增加存在于信托财产上的债务,编制虚假的清算报告的,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虽未对清算报告提出异议,受托人的责任也并不因此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