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五十四条
【法条】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以及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第49条规定:“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这一项规定的违法主体比较广泛,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的校长及财务人员等,这些组织和个人在划拨、管理、经手处理义务教育经费时,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财务制度,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同样,这一项规定的违法主体也是广义的,包括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如违法强令学校订购某些书报杂志,或者向学校违法收取某些费用,如学校没有排污,却要向学校征收排污费等,都是违法的。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要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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