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五十条

  • 颁布单位: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五十条
  • 更新时间:2013-12-06
  • 关键词:审计 监督 义务教育 规定 机关 经费 有关 使用 进行

  【法条】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释义】

  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进行监督、管理两项任务。

  义务教育经费是发展义务教育的物质保障,为了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义务教育经费的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义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对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审计监督,主要体现为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教育行政系统的内部审计。

  第一,各级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和执行义务教育经费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由各级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是审计法明确规定的一种重要的国家财政、财务监督制度,即由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报告。为了提高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计划,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综合审计监督。

  审计法第16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19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26条还规定,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审计法和本法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使用义务教育经费的义务教育学校等都是法律所规定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对上述被审计单位的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执行情况实施审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机关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阻碍审计工作的行为。

  (5)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近几年来,国家审计机关对一些义务教育学校进行审计监督,查出并处理了一批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效果是显著的。本次修改义务教育法,明确做出关于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的规定既有现实意义又有长远的影响,表明对于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执行应当有经常化、制度化的经济监督。

  第二,不断建立和完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

  根据教育法、,教育系统按照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原则,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机构)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对内部审计的组织和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等都做了详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