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 颁布单位: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 更新时间:2013-12-06
  • 关键词:文化 体育 学生 活动 设施 公共 课外 教育 社会 应当

  【法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课外活动的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正处于长身体的关键时期,为了保证他们全面成长,并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必须保证学生有足够的自主学习时间和课外活动时间,能够参加丰富多彩的体育文化活动。:“继续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尊重学生人格,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保证中小学生身心健康成长。要加强教学管理,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要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组织好学生课外活动。”

  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出版发行事业以及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教育法第50条规定:“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场),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文化体育设施,负有为社会服务、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文化水平和身体素质的职责和义务。历史文化古迹是指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古代遗迹,包括著名的历史遗迹、古代建筑及其他有研究和纪念意义的地方,它是青少年认识国情、了解历史、继承优良历史文化传统的重要途径和生动教材。革命纪念馆(场)则是青少年接受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基地。因此,上述场所应当对教师、学生在时间安排、收费等方面实行优待。

  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给予明确定义:“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该条例明确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要具备三方面的要求:第一,举办者是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第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公众或者某社会人群的不特定的人,服务内容是文化体育活动;第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具有公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