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二十九条

  • 颁布单位: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二十九条
  • 更新时间:2013-12-06
  • 关键词:学生 教师 平等 对待 应当 发展 教育 尊重 人格 差异

  【法条】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释义】

  本条是关于教师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规定。

  本条分2款,主要是从作为和不作为两个方面规定了教师的职责。

  一、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一)教师应当平等对待学生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越来越重视对教师的业绩考核,考核结果直接关系到教师的职务、工资和福利待遇。这种考核有其积极的一方面,比如能够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但也有其消极的一面,很多教师为了提高自己的业绩成果,难免会偏爱优等生,歧视差等生,忽视中等生。对缺点较多、学习困难和有特殊情况的学生,容易产生偏见。我国宪法和教育法分别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4条明确指出,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热爱、尊重、了解和严格要求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保护学生身心健康”。教师平等对待学生,是指教师不能因为学生在知识能力、道德水平、相貌性格以及家庭背景等方面的差异而偏爱一部分学生,歧视另一部分学生。学生在智力、能力、性格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很大,他们不应该因某一方面的不足或欠缺而受到他人不平等的对待,甚至冷落。教学就应该使每一个学生都有可能受到同等的尊重和关注,作为教师从根本上应该为他们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只面向少数学生的教育方法其结果只能是使绝大多数学生体验不到学习成功的快乐,失去学习的兴趣,丧失学习的自尊心和自信心。针对这一现象,本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那么,如何平等对待学生呢?

  1.平等对待学生,就要建立起平等受益的理念。教学活动最基本的目的就是让绝大多数学生都能达到所制定的教学目标,这就需要我们在制定教学目标和提出教学要求时要面向全体学生,尽量符合绝大多数学生的实际,使绝大多数学生通过自己的努力都能达成教学目标。

  2.平等对待学生,就要树立“有教无类”的思想,热爱尊重每一个学生。学生在知识能力、道德水平、相貌性格以及家庭背景等方面必然存在差异。但作为教师,不应当因为这种差异而分类对待学生。一旦学生进入学校,成为教师教育的对象,作为教师应该从根本上为他们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一视同仁。教师应当满腔热情地爱护并全面关心每一个学生,以对人民和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信任和尊重学生,对缺点较多、学习困难和有特殊情况的学生,报以更加大的耐心和热情,主动亲近和帮助他们,切忌偏见和偏爱、厚此薄彼。教师应了解学生的性格特点、兴趣爱好、行为方式以及社会和家庭环境给他们带来的问题,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

  3.平等对待学生,就要面向全体学生。无论学生有生理或心理的残疾还是性格、相貌等方面的缺陷,教师都不得歧视任何一个学生。学生作为合法的公民,应该享受到平等的权利、平等的教育。教师有义务保障学生的这种平等,使全体学生都能享受到他们依法应当享受的教育。

  4.平等地对待学生就要承认每个学生都有发展的潜力。每个学生可能在发展的时机、途径、方向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但他们都有发展的潜力。教师面对千别万差的学生,应该看到每个学生身上的优点,全面地、辩证地认识学生。坚决杜绝全盘否定学生、严重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给学生的成长带来消极影响的行为。

  5.平等地对待学生就要为学生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教师应当充分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让学生在一个公正公平的环境中竞争和进步。过分的宠爱和冷落都会导致学生的不健康发展,经不起挫折或者丧失自信。所以,教师对待学生的态度要一视同仁,给他们创造一个健康良好的竞争环境。

  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可以使他们享受到学习的乐趣,提高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师生之间的配合与交流,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养成健全的人格。总之,教育的真谛是平等!尽管学生的状况存在差异,学生的发展很不平衡,但是作为教师应该站在师德建设的高度,从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出发,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以平和的心态、平稳的方式、平等的态度,平均分配师爱,使学生平衡发展。

  (二)教师应当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教师平等对待学生,是指教师不能因为学生在知识能力、道德水平、相貌性格以及家庭背景等方面的差异有所偏爱或歧视。但这并不代表教师必须用同一种教育方式对待所有的学生。一方面,教师要接纳并平等对待所有的学生。另一方面,教师又要根据各个学生的不同实际区别对待,因材施教。因材施教是指教师要针对学生个体的兴趣、具体能力、气质和性格等心理特点的个别差异实施不同方式的教学,从学生的实际出发,针对学生的特点,教学方式区别对待,有的放矢,使学生按照不同的途径,不同的条件和方式,同样取得最佳的教育和教学的效果。

  因材施教的前提是教师应当面向学生的大多数,使教学的深度、进度是大多数学生经过努力能够实现。在此基础上,教师要了解学生的个体情况,针对学生的个性特点,提出不同的要求,从实际出发进行教学。因材施教的最终目的是教师通过辩证地、客观地分析学生的个别差异,发现每个学生的特长,培养学生的特殊才能,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

  在教学活动中,平等对待与因材施教是不可分割的,教学既要面向全体学生进行,向他们提出统一要求,在德、智、体、美各方面都全面发展;又承认学生的个别差异,采取不同的教育措施,使学生的个性得到充分发展。,真正达到教书育人的目的。

  二、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随着精神文明的发展,人们追求人格受到尊重,追求自身价值得到体现,这是精神文明的一种高层次追求。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师道尊严的长期影响,再加之“应试教育”的推波助澜,导致一些学生的人格仍然不能得到应有的尊重,一部分师生关系仍然比较紧张,新型的师生关系还很难实现。教师不应把学生仅仅当作工具来塑造,看作一种没有思想和人格的物体,而应当体现以人为本,尊重学生的人格。我国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有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也专门规定了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