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 颁布单位: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 更新时间:2013-12-06
  • 关键词:校长 负责 教育 学校 应有 负责制 责任 程度 全面 中学

  【法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规定。

  校长负责制是指校长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即以校长全面负责为核心的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概括地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校长要对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二是要对学校工作负责。要依法办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接受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负责包括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负责,对全体教职工负责,对学生和学生家长负责。也有些管理学者及教育家将校长负责制的校长责任归纳为四个方面,即政治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991年6月2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校长任职的基本条件为:(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关心爱护学生,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热爱本职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团结同志,联系群众。严于律己,顾全大局。言行堪为师生的表率。(2)乡(镇)完全小学以上的小学校长应有不低于中师毕业的文化程度;初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专毕业的文化程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学本科毕业的文化程度;中小学校长应分别具有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以上的教师职务;都应有从事相当年限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