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释义:第十三条

  • 颁布单位:行政处罚法释义:第十三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处罚 行政 人民 共和 中华 规章 地方政府 规定 设定 制定

  第十三条【地方政府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地方政府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的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由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只有那些有规章制定权的政府才能制定规章。这里的地方政府规章分为两层,一层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委的规章在行政处罚设定权上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因此,既要给予地方政府规章一定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又要严格地控制设定权的行使,形成目前的法律规定,即: 关于地方政府规章对于行政处罚的规定权,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在不超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关于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参见第十二条的注释) 关于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属于地方政府创制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设定行政处罚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内容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为了切实作好监督,规章中规定的罚款限额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