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释义:第一章

  • 颁布单位:民法通则释义:第一章
  • 更新时间:2011-10-19
  • 关键词:民法通则 释义 第一章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民法的调整范围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此条强调的是“民法”的调整范围,而不仅仅指本法(《民法通则》)的调整范围。民法是指包括《民法通则》在内的所有的民事法律,比如《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主体是指这些主体之间地位平等,没有相互领导和服从关系;这里的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间的财产所有、财产交换、流转、财产继承等权利和义务关系;这里的人身关系则指除了财产关系以外的关于人格、身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我国,目前作为民事法律平等主体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第三条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平等原则的规定。

  平等原则在《宪法》中就有规定,表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尽管表述不同,但是都具有相同的内涵,《民法通则》是下位法,所以本条规定可以看作是《宪法》的具体体现。所谓“地位平等”不是指现实生活中人人所获得的利益和所获的权利完全一样或均等,而是指当事人的行为可以不受任何人的非法的干涉,不臣服于任何人,彼此相互尊重、权利对等,尤其在法律上受到平等对待,一体保护。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平等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原则性规定,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因为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一定职权,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所以不是完全平等的。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3条

  《担保法》第3条

  《婚姻法》第13条

  《民事诉讼法》第8条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本条规定和第三条一样是关于民事活动的法律基本原则的规定,其实也是平等原则的延伸。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同时也受到相应的限制,不是无限制的自愿、自由。公平原则是法律基本精神的体现,是法律追求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和谐从而维持个体和总体的利益。公平原则的具体要求是机会同等,权利和义务相当,风险、利益及损失相平衡。等价有偿相对来说适用范围更窄,针对市场经济关系中,双方交换利益的等值性、有偿性,即无付出就无所得。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上号称“帝王条款”,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因为现代社会日益成为一个商业社会,处处是市场、消费、交易,维持有效率又安全的市场环境必须要靠不同主体之间建立充分的信赖,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就是要求所有参与民事特别是商事活动的人讲信用,诚实不欺,通过法律提供给大家的合理途径进行活动。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4-6条

  《担保法》第3条

  《婚姻法》第5、31条

  《保险法》第4、5、8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7条

  《收养法》第2条

  《仲裁法》第4、7条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8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10条

  《公司法》第5条

  《外资企业法》第4条

  第六条 【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及宪法性法律授权,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颁布的,代表国家意志,具有公信力和强制保障力的规范性文件,所以全体公民应该一体遵守,在民事活动中所有主体都必须以法律为行为准绳。在我国,国家政策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指导性,也代表了国家意志,虽还未上升为法律,但是因为它能随时代要求和现实情况推动社会进步,在没有法律规定之时,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不过,要注意法律和政策的关系,即有法律规定应适用法律规定,政策只有在没有法律规定时才适用,在法律和政策冲突和矛盾时,法律的效力高于政策。

  关联法规

  《宪法》第51条

  《收养法》第3条

  《合同法》第7条

  《公司法》第5条

  《外资企业法》第4条

  《票据法》第3条

  《著作权法》第4条

  第七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规定。

  其中,社会公德是指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形成的共同的生活基本准则。比如禁止遗弃、虐待老人和未成年人;禁止有伤风化、有悖伦理的行为;团结和睦、相互尊重等。社会公共利益则涵盖更广,何谓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是指与社会公众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影响广泛,对社会整体的发展至关重要的利益。这些利益可以在不同时候以不同形式表现出来,它们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不能因为私利而损害公共利益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另外,“国家利益”体现在国家经济计划的开展、社会经济秩序等,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来保护比个人利益更为重要的利益,但是尊重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并不是完全否定个人权利、牺牲个人利益,而是要找到两者的最佳结合点。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7条

  《公司法》第5条

  《票据法》第3条

  《著作权法》第4条

  第八条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