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第16条
第十四条 ,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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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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