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第16条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第16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若干 规定 证据 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 关于 最高 材料 当事人

  第十四条 ,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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