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第3条
,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条文注释
。
:(1)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3)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本条第二款中提到的“客观原因”主要指如下几种情形:(1)必须依职权方可收集的证据。如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文书、文献资料等;(2)当事人自己调查、收集证据有可能侵犯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利的证据。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材料;(3)需要动用国家司法权才能收集的证据。
关联法规
、11条
《 电子签名法》第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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