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释义:第八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释义:第八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第八 国防 共和 人民 中华 防震 活动 义务 武装 部队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震减灾活动法律义务的规定。

  一、防震减灾活动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生命免遭损害,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免遭损失,这就决定了参加防震减灾活动应当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义务。本条就是以法律的规定明确了参加防震减灾活动是全社会(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事实上,防震减灾活动既包括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履行自身职责的从事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也包括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参与防震减灾活动的行为,是政府管理行为与社会公众参与行为的两个方面的结合。本条第一款确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参与防震减灾活动的法律义务。这里,任何单位既包括依法承担防震减灾工作职责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也包括依法不承担防震减灾工作职责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既包括依法承担防震减灾工作职责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也包括不以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作为自己职责的所有公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参加防震减灾活动法律义务的规定,此项法律义务由于不同于负有专门职责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所从事的防震减灾工作行为,所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必须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法律义务作为社会公众具有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法律义务的特例加以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在防震减灾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的充分肯定,同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在防震减灾活动中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的明确要求。

  二、防震减灾法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人们在防震减灾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使防震减灾活动中的一些重要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而发展有利于防震减灾的社会关系,促进防震减灾的社会秩序。在法律上,义务与权利相对,是指依法应尽的责任。当然,义务也可理解为在道义上应尽的责任。防震减灾活动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生命免遭损害,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免遭损失,这种性质使防震减灾活动必然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防震减灾活动中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当然,任何单位和个人也都有参与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任何单位,意即广泛地包含各种社会组织,不论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各种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各类社会团体,概无例外,都必须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都必须依法尽责;任何个人,,也同样必须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依法承担应尽的责任。法律上的义务不同于道义上的义务,法律的强制性是其重要特点。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未按法律规定尽到自自己的义务,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国防法中对我国武装力量的性质和任务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其性质和任务,它无疑是地震应急抢险和救灾中的主要力量。历次地震的实践已充分表明,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以地震为命令,行动迅速、有效,在人员抢救和财产保卫方面,起着重要的不可缺少的作用,他们用生命和血汗谱写了一曲又一曲英雄的凯歌,和灾区人民建立了浓厚的鱼水般情谊。,这充分表现了我国武装力量属于人民的特有的本质属性。国防法对全国武装力量的组成也作了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所以,防震减灾法中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这包括在防震减灾的各个环节中。、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各项任务,这也是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