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释义:第五条

  • 颁布单位:法官法释义:第五条
  • 更新时间:2019-09-07
  • 关键词:第五 法官 共和 人民 中华 审判 案件 依法 职责 规定

  第五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官的职责的规定。

  法官是具体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因此,法官的主要职责就是审判案件。审判案件是指法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对案件的审理,以查明案件事实,并适用法律以作出判决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采用合议制审理的案件,一般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一审案件也可以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具体方式就是参加合议庭,作为合议庭成员审理案件,或者独任审理案件。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官除了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以外,还具有其他一些职责。、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除审判职责以外的其他职责。这些职责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规定的,与审判案件密切相关但又不具有审判属性的司法工作职责,主要有:依法审查起诉以决定是否立案;依法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依法裁定采取诉前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依法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对妨害诉讼者决定给予强制措施;;;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等。,,,并且办理下列事项:(一)处理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法官依法办理这些事项就属于履行上述职责。再如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等的规定,、受理并裁定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人的证据保全申请、裁定撤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受理仲裁申请人申请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受理并审查决定执行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