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70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70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 关键词:共和 人民 中华 规定 部门 行政 违法 处罚 或者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这一规定赋予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因此,负有监督检查职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被检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或者弄虚作假的,即构成违法,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对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据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和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是罚款,罚款是适用较为普遍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依照本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首先应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应当采取的一种附随的行政措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据此,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机关应当首先责令违法行为人纠正其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在接到责令改正的行政命令后,应当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同时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本条规定的罚款幅度是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的具体数额由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