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11条

  • 颁布单位: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11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 关键词:保障 共和 人民 中华 残疾 预防 残疾人 工作 遗传 调查

  第十一条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国家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和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方面的规定。

  本条规定得比较详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开展残疾预防工作

  根据《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的定义,残疾预防是指在预防出现心智、身体和感官缺陷的各项措施(即一级预防);或在出现缺陷后,防止它造成不良后果。《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把残疾预防看成一项战略措施,提出:“残疾预防战略对于减少缺陷和残疾的出现极为重要。应该采取措施及早发现缺陷的症状,立即进行治疗或补救,这样就可以预防残疾,或者至少大为减轻残疾的程度,而且往往可以避免造成持久性残疾。”“实行残疾预防和保证缺陷不致发展成为更为严重的残疾方案,要比以后不得不照料残疾人,使社会付出的代价小得多。”基于这种共识,《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号召会员国应对预防缺陷和残疾采取适当措施,并确保有关知识和技术的传播;要订立社会各级的残疾人预防协调方案。

  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的健康、保护人力资源、提高国民素质,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的时候,关于早期预防和控制残疾的意见比较集中。残疾人是具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呵护,而最大的呵护是预防,做好残疾的预防工作是人道主义的体现。要从源头上预防新生儿缺陷,做到及早发现、及早治疗,就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残疾的发生。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为了预防残疾,应当采取普及相关知识、加强母婴保健、早期发现致残原因以及进行早期治疗等必要措施。

  因此,残疾人保障法对于预防残疾工作着重强调了以下三点:

  第一,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

  我们国家坚持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反对近亲结婚,防止有害遗传。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二,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

  依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包括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例如规定:(1)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2)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3)经产前诊断,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有严重缺陷的,或者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4)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三,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法律法规,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预防疾病的措施。

  遗传病是导致先天残疾的重要原因,能够导致残疾的遗传病并不多,常见的有以下十类:(1)致盲遗传病:如先天性白内障;(2)致聋遗传病:如先天性耳聋;(3)运动障碍疾病:如成骨不全、重症肌无力等;(4)神经精神系统遗传病:如小头畸形、精神分裂等;(5)内分泌系统遗传病:如呆小病;(6)血液系统遗传病:如血友病A等;(7)先天代谢病:如白化病等;(8)心血管系统病:如先天性心脏病、肥厚型心脏病;(9)性染色体异常综合征:如先天性睾丸或卵巢发育不全综合征;(10)常染色体综合征:如先天愚型。致残的疾病因素除刚才提到的十种遗传病外,还有中风、脑瘫、脊髓损伤、癫痫、麻风病、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等多种疾病。致残的中毒因素包括食源性化学中毒(如甲醛导致的双目永久性失明)、药物中毒(如链霉素中毒引起的耳聋)、农药中毒(如四肢肌肉性萎缩)、煤气中毒(严重的导致大脑功能障碍,出现偏瘫和继发性癫痫等)。意外伤害包括交通意外、生产事故、烧伤、烫伤、化学品灼伤、运动创伤等。有害环境因素包括物理有害环境,如光学致盲、声学致残电学致残等;化学有害环境,如慢性铅中毒导致肢体偏瘫、智力低下等;生物有害环境,如寄生虫环境(如脑囊虫病印发的癫痫)、病毒感染(如乙脑)等。

  残疾的预防措施可以分为三级。一级预防是指预防致残性伤害和疾病发生。如:免疫接种、安全防护、预防性咨询及指导、预防性保健、避免引发伤病的危险因素或危险源、实行健康的生活方式、提倡合理行为及精神卫生、遵守安全规则并养成安全习惯等;二级预防是指防止伤病后出现残疾。如疾病早期筛查、定期健康检查、控制危险因素、改变不良生活方式、早期医疗干预、早期康复治疗等;三级预防是指残疾出现后采取措施,预防残障形成。如康复功能训练、使用假肢和矫形器或辅助功能用品用具、使用步行用具、进行康复咨询、支持性医疗及护理、手术治疗等。

  实践中由于致残因素多种多样,目前我国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坚持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反对近亲结婚,防止有害遗传;加强计划免疫,防治流行性疾病和地方病;搞好环境保护,控制污染和公害;减少各种事故;改进保健服务,防止滥用药物;严禁生产和销售伪劣假冒药品;积极推广补救控制技术,减少二次损伤等。

  (二)开展残疾人统计调查工作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等文件均要求各国应定期收集、发布有关残疾人的统计信息。通过严密的统计调查工作,掌握全国残疾人的数量、地区分布、致残原因、生活状况,以及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的丰富数据和资料,能够为残疾评定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为国家制定完善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提供客观、可靠的依据,有力地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1987年我国进行的首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在世界各国为促进残疾人“充分、平等参与”做出的努力中,我国的这一务实行动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好评。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是一次样本量大、牵涉面广、专业性和技术性比较强的特殊的社会调查。、九五、十五计划纲要提供了科学依据。从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到现在,已经有十八年之久。十八年来,,我国人口的数量、结构、分布和人民生活、工作状况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此同时,残疾人的数量、结构、地区分布、致残原因及康复、就业、教育、婚姻、家庭状况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有的方面变化很大。第一次抽样调查的数据和资料已经不能反映变化了的现实,有时需要组织专题调查,有时不得不依据第一次抽样调查的数据并参照有关统计资料,对残疾人某些方面的数据进行推测,这给实际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为了全面准确地掌握现阶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为国家制定实施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发展计划、政策措施,加强和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推进残疾人奔小康,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2004年9月,。这一调查行动本身和调查结果将有力地向世界表明,中国在保障和发展残疾人事业方面所做出的努力以及取得的成就,、公平性和广泛性。

  开展残疾人统计调查工作,有利于预防残疾工作的开展,因为致残原因的调查正是残疾人抽样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工业化发展、环境的变化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造成残疾的社会的、生产的、遗传的、药物的、环境的因素也出现一些新的变化。通过调查取得残疾人致残原因及其变化的宝贵数据资料,对健全残疾防控机制,预防残疾发生,提高人口素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