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41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41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 关键词:共和 人民 中华 工艺 设备 淘汰 生产 水环境 严重 国务院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的规定。

  我国的工业水污染,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造成的。这些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大量使用,使水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居高不下,其危害也很难通过源头得到控制,增加了末端处置的压力。针对这一问题,本条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要求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这是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升级换代,实现水污染物的减量化,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和必然要求。应当加以淘汰的对象有两种:一是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如汞法烧碱,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溶体工艺,混汞提金工艺,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四氯化碳为清洗剂的生产工艺,甲基氯仿为清洗剂的生产工艺等。二是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如1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年加工皮革3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装置等。这些工艺和设备由于生产方式落后,所制造的产品质量低劣,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又易产生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污染物,应当逐步加以淘汰。

  国家对限期淘汰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实行名录制度,,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1999年1月,,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分不同情况立即淘汰或者限期淘汰20种生产能力、36种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58种落后产品。1999年12月,,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涉及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石化、建材、机械、印刷业(新闻)8个行业,共119项。2002年6月,,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涉及消防、化工、冶金、黄金、建材、、轻工、纺织、棉花加工、机械、电力、铁道、汽车、医药、卫生15个行业,120项内容。2005年12月2日,,依据这一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同时废止。、限制类、淘汰类三大类,涉及农林业、水利、煤炭、电力、核能、石油天然气、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医药、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航天、轻工、纺织、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铁路、公路、水运、航空运输、信息产业、其他服务业、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黄金、烟草、消防、印刷30个行业近千项项目。这其中也包括了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

  由于淘汰名录中规定的都是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工艺和设备,因此,凡是列入淘汰名录的工艺和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采用,不得继续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有关生产者、销售者、、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中的设备。。违反这一规定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中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这里所说的“转让”,包括出售、出租、无偿赠送等各种可能导致设备转移的行为,只要该行为可以使淘汰设备转变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而继续使用的,都属于本款规定的“转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