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38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38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 关键词:共和 人民 中华 地下 污染 防止 进行 地下水 勘探 采取

  第三十八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进行地下作业防止污染地下水的规定。

  进行地下工程建设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其作业产生的污染物或开采的产品可能会对地下水产生污染,如地下施工的冷却、冲洗废水,开采的含有重金属、放射性的矿物,勘探或开采产生的尾矿、废渣、油污等废弃物,如不采取防护性措施,均可能对地下水产生污染。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如采取防止废水、废液渗滤的技术,建设排水管道,收集施工、勘探和采矿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渣等废弃物,建设能够防止渗漏的贮存设施和废弃物的处置设施等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