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35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35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 关键词:共和 人民 中华 污染物 排放 倾倒 废水 污水 利用 渗坑

  第三十五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利用渗井等排放、倾倒水污染物的规定。

  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均无防止渗漏的措施,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废水、污水等,会使污染物在毫无阻碍的情况下排入介质中局部积累或迁入地下水,从而污染地下水、水源和农田,危及人体健康。尤其是当排放的污染物为有毒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等危险废物时,更易危害人体健康。因此本法严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对于这些危害性较大的水污染物,排污方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和排放标准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