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 務 契 約<適用廚房員工>

  立契约人: 托儿所、幼稚园(以下简称甲方)

  立契约人:(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同意订立契约如下,以资共同遵守及履行。

  契约期间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契约期满,终止劳雇关係(定期契约)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乙方在甲方服务(不定期契约)

  二.工作项目:乙方接受甲方之指导监督,从事下列工作:(厨工工作)

  1.餐点的採购与製备 5.餐点调配与烹饪

  2.食物的贮藏与管理 6.分配的清洁工作

  3.厨房设备的清洗与整理 7.其他工作

  4.餐具定期清洗.消毒

  叁.工作地点:乙方于下列地点,担任契约所定工作:

  1.县(市)区乡镇 路(街) 段巷弄号楼(本园所)

  2.经协商,甲乙双方同意之地点。

  四.工作时间

  1.乙方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八小时,自上午八时零分至下午十七时零分止,乙方上午工作一段时间后甲方于中午安排轮流休息一小时。

  2.甲方因业务需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如园所活动),依劳动基準法之规定办理,乙方愿意配合实施。

  3.甲方因业务需要,在正常工时外,安排值日(轮值)工作,乙方愿意配合实施

  五.休假:

  1.乙方每七日中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工资照给。

  2.政府法令规定之假日,甲方均应给假,工资照给。

  3.特别休假之给假及工资,依劳动基準法第叁十八条规定办理。

  4.起假及休假以一小时为请假单位。

  六.请假:

  1.乙方得因婚、丧、疾病或其他正当事由请假,但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甲方核准后,方得离去,病假及偶发事件,不及事先请假时,应委託家属或同事代为办理,否则一律以旷工论,前项假期,依本所参照政府颁佈之(劳工请休假规则)办理。

  2.乙方(女性),分娩前后,甲方应给予产假,假期依劳动基準法规定办理。

  3.前列(一)(二)项假期内之工资给付标準,依照劳动基準法办理。

  4. 各项请假日数之计算,係依各托儿所的年度计算。

  七.工资:

  1.甲方应按月给付乙方工资,另纸附上(薪资核定表)。

  2.甲方给付之工资,为减少行政作业,经全体乙方同意,每月给付乙方一次,每月五~十日发放。

  3.工资之调整,由甲方依薪给制度定。

  八.煺休:乙方继续服务届法定年限,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煺休,给予煺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