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 務 契 約<適用廚房員工>

  服務契約<適用廚房員工>

  立契約人: 托兒所、幼稚園(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人:(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訂立契約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及履行。

  契約期間: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契約期滿,終止勞雇關係(定期契約)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乙方在甲方服務(不定期契約)

  二.工作項目:乙方接受甲方之指導監督,從事下列工作:(廚工工作)

  1.餐點的採購與製備 5.餐點調配與烹飪

  2.食物的貯藏與管理 6.分配的清潔工作

  3.廚房設備的清洗與整理 7.其他工作

  4.餐具定期清洗.消毒

  三.工作地點:乙方於下列地點,擔任契約所定工作:

  1.縣(市)區鄉鎮 路(街) 段巷弄號樓(本園所)

  2.經協商,甲乙雙方同意之地點。

  四.工作時間:

  1.乙方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自上午八時零分至下午十七時零分止,乙方上午工作一段時間後甲方於中午安排輪流休息一小時。

  2.甲方因業務需延長乙方工作時間(如園所活動),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乙方願意配合實施。

  3.甲方因業務需要,在正常工時外,安排值日(輪值)工作,乙方願意配合實施

  五.休假:

  1.乙方每七日中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工資照給。

  2.政府法令規定之假日,甲方均應給假,工資照給。

  3.特別休假之給假及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4.起假及休假以一小時為請假單位。

  六.請假:

  1.乙方得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請假,但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經甲方核准後,方得離去,病假及偶發事件,不及事先請假時,應委託家屬或同事代為辦理,否則一律以曠工論,前項假期,依本所參照政府頒佈之(勞工請休假規則)辦理。

  2.乙方(女性),分娩前後,甲方應給予產假,假期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3.前列(一)(二)項假期內之工資給付標準,依照勞動基準法辦理。

  4. 各項請假日數之計算,係依各托兒所的年度計算。

  七.工資:

  1.甲方應按月給付乙方工資,另紙附上(薪資核定表)。

  2.甲方給付之工資,為減少行政作業,經全體乙方同意,每月給付乙方一次,每月五~十日發放。

  3.工資之調整,由甲方依薪給制度定。

  八.退休:乙方繼續服務屆法定年限,甲方應依法為乙方辦理退休,給予退休金。

  九.資遣及終止契約:

  1.甲方預告終止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之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依同法第十六條規定預告乙方終止契約,但應依規定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2.甲方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乙方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所定之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依同條之規定,不經預告乙方終止契約,乙

  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資遣費。

  3.乙方預告終止契約:

  乙方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規定預告甲方終止本契約,如非依法令規定不經預告逕行終止契約,

  致甲方工作停頓時,乙方應依相等之工資負賠償責任。

  4.乙方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甲方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所定之情形時,乙方得依同條之規定,不經預告甲方終止契約,並得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請求甲方給付資遣費。

  5.乙方未履行本契約所簽訂服務期間時:

  乙方未服滿本契約所簽訂期間時即終止契約,乙方應付給甲方違約金平均工資一個月,作為賠償,但特殊原因(例如:經醫生證明身體需長期休養)除外

  十.職業及專業訓練:

  1.提升專業與工作技能,甲方提供乙方專業教育與訓練,乙方應接受適當之訓練。

  2.凡由甲方提供專業訓練與進修,每次時數超過60小時以上或補助訓練費每次元<雙方協定>以上,結業後乙方應在原單位繼續服務一年,若乙方違反約定,應將補助之訓練費退還甲方。

  十一.工作規則之規定:

  甲方依法訂立並已公開揭示之工作規則(同工守冊)雙方有遵守之義務。

  十二.獎懲:乙方之獎懲依前述工作規則規定辦理。

  十三.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聘(雇)用期間之權利義務,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政府有關法令辦理。

  十四.法令及團體協約之補充效力

  本契約所規定之事項,與團體協約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相違背時,依團體協約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五.契約修訂:本契約經雙方同意,得隨時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