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伤保险供养偿付核准程序怎样

【标签】工伤保险

更新时间:2021-03-15

  核心提示:在深圳,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工伤保险供养偿付由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决定。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深圳工伤保险供养偿付核准程序。

  法律依据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条  件

  (一)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方根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示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四)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五)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申请材料

  (一)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伤残员工需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直接到发放待遇的窗口进行审核生存状况(每年3月和9月的工作日内),如本人不能前来窗口办理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关于一至四级残疾员工提供生存状况证明的通知;

  2、手持当年当月日历或挂历的四寸彩照;

  (二)供养亲属需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直接到发放待遇的窗口进行审核生存状况(每年3月和9月的工作日内),如本人不能前来窗口办理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关于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提供生存状况证明的通知

  2、小孩在校就读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3、手持当年当月日历或挂历的四寸彩照;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社保局各区社保分局、管理站。市福田、罗湖、南山办公地址:福田分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3楼;罗湖分局: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11楼;南山分局:深圳市南山劳动大厦14楼,咨询电话:12333,投诉电话:83460096。

  决定机关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程  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符合条件的,继续领取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并电话或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材料,认为有需要的进行调查取证;

  (四)做出待遇核准发放。

  时  限

  符合条件和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可工作日当场核准;材料不齐全,补齐材料后,可补发待遇。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和死亡亲属收到之日起有效。

  法律效力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