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注意事项

【标签】工伤保险

更新时间:2020-10-17

  核心提示:在中山市,符合条件的职工可申领工伤保险待遇,但要注意相关事项。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解答中山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注意事项。

  中山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注意事项如下:

  1、按规定申报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在30日内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和《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市职业病防治中心诊断或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治疗;

  4、参保人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期间,在我市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期间的工伤医疗费、康复费(包括住??结算;未能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及转诊的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含康复器具安装、配置费)暂由用人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返还给预支的用人单位;

  5、工伤职工需安装(配置)的康复器具的,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6、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往上级定点医院的,应当由我市三级甲等医院(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博爱医院)提出,报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科同意,如自行转院,其费用不予报销;

  7、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决定有异议的,可于收到《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复查或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可于3个月内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由于财务支付电子系统至16时截止办理业务,参保人或代办人必须在每日16时前完成待遇支付审批手续并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财务科前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