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西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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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1-24

  核心提示:2015年广西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根据规定,广西省从2015年1月起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其中,柳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由1200元/月调整为1400元/月,广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类。以下由法律快车法律经验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2015年广西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小时。适用于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

  二类: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21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小时。适用于贵港市、玉林市、白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085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适用于各县级市;

  四类: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5元/小时。适用于各县、自治县。

  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了社保费?

  国家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已经考虑到社保费用的支出,如果工资里扣除的社保缴费部分加上发放到你个人手中的工资部分等于或者大于最低工资标准,那该企业的做法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社保费。

  法律快车小编提醒您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4)《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20条规定:“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第19条第1款的规定。”该款规定:“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最低工资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