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的条件

【标签】共同海损|海事海商

更新时间:2019-08-01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船舶在航行中遇到危难,船方为了维护船货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员失或支出特殊额外费用的行为。


  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船方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不能凭主观臆测可能有危险发生而采取不必要的措施。


  ②船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所谓有意的,是指共同海损的发生必须是人为的有意识的行为的结果,而不是一个、种意外的损失;所谓合理的,是指在采取共同海损行为时,必须符合当时实际情况需要。


  ③所作出的牺牲应是特殊性质的,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额外支付,即这种牺牲不是海上危险直接导致的损失,而应是人为造成的特殊损失。其支付的费用,应是船舶运营正常支出以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