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在先的债权可以优先受偿吗?

【标签】债权|优先受偿

更新时间:2020-03-0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尤其是近几年来各地均大力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企业投资和民间融资规模越来越大,而经营或投资一旦出现问题,必将发生骨牌效应,引发大量纠纷,。实践中,一些人在起诉时申请诉讼保全,而有的债权人未申请保全或保全在后,那么在执行过程中这些债权是否平等执行呢?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保全在先优先受偿。理由是设立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制度,目的是为了解决多个债权对同一执行标的物受偿的先后顺序问题。如果受偿无先后顺序,何必要轮候?、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即 (2005)执他字第24号(以下简称答复),该答复强调:设立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制度,目的是为了解决多个债权对同一执行标的物受偿的先后顺序问题。因此,、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只要不是同一债权,不论是不是同一个债权人,,都应当允许对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扣押、冻结保全措施。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论有无轮候查封,其它持有生效执行文书的债权人均可参与对查封标的物的分配。笔者同意该观点,理由如下:

  一、债权是一种相对权,没有对世性。因而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其也就不应该具有物权优先的特性。(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具有房屋优先购买权就是法律特别规定的“物权化的债权”); 中国没有自然人破产的法律规定,如果不允许参与分配,那么本来平等的债权,,这会导致公权力干预私生活。

  二、《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三、出现两种观点的原因是大家对两个司法解释的理解出现了偏差。实际上一个是对诉讼保全措施的规定,一个是对执行阶段强制措施的规定,两个解释根本不是一回事,不能混为一谈。答复要解决的是允许轮候查封的问题,而《 ,两者并不矛盾。规定可以轮候查封,说明从一般意义上讲,查封在先的债权人应当就查封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无论被查封财产人的债务人是法人、非法人经营组织还是自然人;但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其主要财产因一个债权案件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以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的,对其已经取得金钱执行根据的其他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参与分配的权利,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自然不再有优先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