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广告的规定

【标签】代言广告

更新时间:2020-03-12

  对已经出现的明星代言药品、医疗器械等虚假广告的问题,因其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因而不能适用该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对这些领域出现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应通过《广告法》的修订来规范和完善。在法律作出修订之前,针对具体案件应依据明星代言的具体情况并结合现有法律规定作出认定和处理。

  明星无论是代言食品还是其他产品,都应有一个谨慎注意的义务,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宣传产品的真实性尽到审查义务,由于自己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尽到审查代言产品的义务,致使所代言产品对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但注意义务到底有多大,明星尽到了注意义务是否仍需承担责任等,目前法律还缺乏统一的规定。因而,需要国家有关部门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最好的解决办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以统一司法适用的标准。

  公民在其他行业产品的虚假广告中做代言人,能否参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基于立法者的预见能力所限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法律难免存在漏洞。但在民事案件中,法官不会因为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而拒绝裁判。此时,允许法官根据法律原则作相应的解释以填补法律漏洞,其法理基础在于公平正义。从这个角度来说,公民在其他行业产品的虚假广告中做代言人,法官类推适用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也是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的。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只要认定产品代言人明知代言内容违法而故意虚假宣传致消费者损害的,同样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