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离婚诉讼指定过错方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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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2-26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形式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在离婚案件中,证明配偶一方存在离婚过错的常见证据为下述五种。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的主要形式是各种书面或纸面文字材料,如合同、信函、电报、电传、图纸、图表等,但书证的具体物质载体不限于纸面材料,对于石碑、竹木等非纸类材料也可成为载体。

  在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证明一方过错的书证形式有:信件、保证书、财产约定、忠诚协议、结婚证、公证书、借条、报案记录等。而书证的调取,既可以是当事人自行提供,也可以委托律师调取,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均无法调取的,。

  对于书证的审查,一般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进行:

  (1)审查书证制作者的真实性及其动机;

  (2)审查书证制作的时间、地点;

  (3)审查书证是否进行过更改或伪造;

  (4)审查书证之间及书证与本案的关联性;

  (5)对于调取的是副本或复制件的,注意审查其来源情况。

  2.物证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如物品的长、宽、高、质量、痕迹等特征。相对于书证来说,物证一般具有较为直观的特征。

  在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证明一方有过错的物证有:照片、毛发、性辅助用具、实施暴力器具、纪念物品等。对于物证的提取,同样可以是当事人自行提供,也可以委托律师调取,当事人及律师均无法调取的,。

  对于物证的审查,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察:

  (1)审查物证的来源及取证方式;

  (2)审查物证的真实性;

  (3)审查物证与本案的关联性;

  (4)对于调取的是复制品或照片的,应当说明来源及原件存放地点。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具有直观准确、客观性强、信息量大、能连续展示运动画面等优点,在民事诉讼中大量运用。

  在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证明一方有过错的视听资料有:电话录音、手机录音录像、录音笔录音、摄像机摄像、针孔摄像头摄像等。对于视听资料的提取,多为当事人自行提供,也有委托律师调取。在实践中,还有不少委托私人侦探进行偷拍偷录的情况。

  对于视听资料的审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

  (1)审查视听资料取证手段是否合法;

  (2)审查视听资料本身是否经过删改;

  (3)视听资料的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包括两类,一类是单位证人;一类是自然人证人。在实践中,单位证人的证词,由该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证词即可;而自然人的证词,则一般要求出庭作证。

  对于证人证言的审查,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

  (1)审查证言的来源,是直接见证,还是道听途说;

  (2)审查证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3)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4)审查证人证言是自愿还是出于威逼利诱。

  5.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根据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作出的结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鉴定涉及专门性问题,在要求鉴定时,。

  在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证明一方有过错的鉴定主要为:亲子鉴定、伤情鉴定、精神状况鉴定。

  对于鉴定结论的辨析,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

  (1)审查鉴定人的鉴定资质;

  (2)审查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客观;

  (3)审查鉴定的设备和方法是否科学;

  (4)对鉴定结论有疑义还可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