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与辞退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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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3-10

  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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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4)严重犯有《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开除处分的处理时限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辞退:分两种情况,,二是正常辞退。,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辞退不是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理,没有处理时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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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

  (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

  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